情侶間的資金往來如何認定為借貸行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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情侶間的資金往來如何認定為借貸行為
宋OO先生與宋OO小姐本身是情侶關係,並曾戀愛。雙方2021年5月中旬結束戀愛關係。
2021年8月10日,宋OO向宋OO共支付102800元款項,宋OO向宋OO共支付55000元。礙於雙方是情侶關係,借貸金額也不高,且宋OO承諾會很快還款,故雙方當時沒有留下書面憑證。但2021年8月中旬因雙方爭吵矛盾,宋OO提出分手,分手後宋OO一直拖延不償還所欠借款,程某多次催要,均未果,且宋OO於2021年已拉黑宋OO某全部聯繫方式,拒不還款。
宋OO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,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宋OO償還欠款52800元及利息。
相關問題報告
1.關於雙方為情侶關係對民間借貸中雙方權利義務的影響。
情侶並非法律規定的身份關係,因此雙方是否為情侶關係,對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沒有任何影響。
2.如何認定借貸關係。
認定借貸關係,主要看兩項,一是雙方是否有借貸合意,二是雙方是否進行了資金的交付。
一是藉貸合意。涉案借款合同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,且不存在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。雙方形成借貸合意不一定非得有書面的“借條”、“借據”等憑證,微信聊天記錄或語音記錄等證據能表明雙方有借款的合意亦可。二是有交付憑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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